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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林涛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李林涛,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汤济源,广东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涛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林涛骑一辆自行车去至本市******路预谋拦路抢劫。李林涛见被害人叶某某驾车经过该路段,便将自行车扔在路中间,之后拿一个刀片架在叶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叶给钱,叶被迫微信扫二维码给李林涛200元,之后叶某某驾车离开。随后,李林涛又见被害人邱某某驾车经过,同样用自行车扔在路中间拦下邱某某的车,之后用刀片架在邱的脖子上威胁邱给钱,邱某某被迫微信扫二维码给李林涛10元,之后邱某某驾车离开。公安机关接到司机报警后展开侦查,经侦查于次日1时许在******公寓**房抓获李林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叶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林涛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材料: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林涛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涛无视国法,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林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林涛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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