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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林诈骗案)_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林,男,1987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村***号,2013年11月26日因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临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林虚构唐山市遵化市***村煤改气工程,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和司某某共同出资参与工程施工。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林多次从王某某和司某某处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0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林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包工程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和司某某共计人民币109600元整,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书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林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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