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李林,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林携带从微信名“二哥”处以人民币7650元价格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3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颗,并驾驶渝A2****轿车由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小区负一楼车库返回到涪陵区,且来到涪陵区潘多拉时尚酒店4007号房,李林在该房间拿出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五、六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吸毒人员冉某某、曾某某、胡某某等人共同予以吸食。后李林入住该酒店3015号房,并在该房间将剩余的从“二哥”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分装至60余个透明自封袋里、甲基苯丙胺片剂分装至10余个透明自封袋里。当日4时许,李林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决定贩卖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冉某某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后冉某某通过微信转款方式支付给了李林毒资人民币400元。
2020年7月7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涪陵区潘多拉时尚酒店3015号房抓获被告人李林,并在该房间查获李林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11.56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24克。李林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聊天记录和转款记录截图、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林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20]1957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勘查、提取、称重等笔录;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贩卖1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咏梅
检察官助理 谭 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林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监控视频、毒品称重等现场视听资料光盘和涪陵公鉴(电物)数据光盘共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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