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林起,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6********,汉族,大学文化,现在莲湖区**局**处工作,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林起在本市雁塔区**路**大学学生公寓**楼宿舍内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申某某出售了2克大麻。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李林起300元。
2.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林起在本市雁塔区**路**大学学生公寓**楼宿舍内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申某某出售了3克大麻。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李林起450元。
3.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林起在本市雁塔区**路**大学学生公寓**楼宿舍内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向申某某出售了1克大麻。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李林起260元。
4.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林起在本市雁塔区**路**大学学生公寓**楼宿舍内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向申某某出售了2克大麻。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李林起480元。
5.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林起在本市雁塔区**路**大学学生公寓**楼宿舍内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向申某某出售了2克大麻。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李林起480元。
6.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林起收到申某某要求购买大麻的微信信息后,通过UU跑腿将3克大麻送至申某某所在的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李林起510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林起在西安市雁塔区**大街**网吧内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一包透明密封塑料袋装的毒品,经鉴定:毛重1.2847克,净重0.9414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户籍证明;
4.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5.证人证言;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林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起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林起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认罚;2、多次贩卖毒品,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林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林起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散页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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