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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林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李林,曾用名李飞飞,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5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林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准备乘坐飞机从昆明运输毒品前往重庆,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附近的**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63.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363.89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理)字(2018)D0110号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19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林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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