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林钞,绰号林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街道办事处**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原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本次因涉嫌赌博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钞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1月25日,左某某(已判刑)安排被告人李林钞寻找场地,由左某某出资租赁了杨某乙、杨某甲分别位于水富市**街道办事处**村**社**号、**村***社*号的房屋开设赌场,并邀约杜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组织参赌人员到其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左某某、杜某某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同时左某某安排赵某某(已判刑)负责赌场内赌局输赢的结算以及抽成,安排吴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内负责赌局的发牌,陈某丙(已判刑)、龚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内以发放高利贷的方式借钱给左某某等人以提供资金支持,赌场以“割罗松”、“跑三公”的赌博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2019年11月25日,左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被水富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赌场内查获赌资人民币98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马某某、祝某某、陈某甲、邓某某、晏某某、沈某某、张某某、郑某甲、周某某、郑某乙、苏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唐某某、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王某某、陆某某、何某某、彭某甲、郑某丙、黄某某、罗某某、杜某某、郑某丁、候某某、况某某、彭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林钞、同案犯左某某、杜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吴某某、陈某丙、龚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登记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林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钞参与开设以“跑三公”、“割罗松”的形式进行赌博的场所,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林钞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启群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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