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枝建,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边**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枝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枝建伙同丁某某(已判决)或单独在玉环市**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共同或单独接受下家投注金额达240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同),并转投给上家卓某某(已起诉)等人处,从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枝建伙同丁某某共同接受郑某某105万元、庄某某45万余元、姚某某40万余元、金某某10万余元、王某某10万余元、陈某甲6万余元、尤某某5万余元、潘某某5万余元的投注,另被告人李枝建单独接受陈某甲11万余元、骆秋娥6.8万余元和李勇1万余元的投注。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枝建到玉环市公安局楚门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庄某某、姚某某、陈某甲、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骆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尤某某、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枝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枝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林维国
附:
1.被告人李枝建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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