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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柏林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柏林,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柏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6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向被告人李柏林微信转账430元用于购买海洛因(“白粉”),尔后,林某某根据李柏林的指示去到广惠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找到一包0.45克的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同年8月21日12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向被告人李柏林微信转账400元用于购买海洛因,尔后,陈某某根据李柏林的指示去到博罗县**镇**村一路灯处找到一包海洛因。

同年8月21日17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向被告人李柏林微信转账400元用于购买海洛因,随后黄某某驾驶粤L8****本田白色小轿车搭乘李柏林,并按李柏林指引准备去找李柏林的上家拿取毒品,二人途径博罗县**镇黄西红绿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柏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柏林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娟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柏林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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