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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何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路***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飞,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 **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升,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何某飞、黄某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大道地铁*出口路段,因占地摆摊与被害人黄某雨、黄某祥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先动手殴打被害人黄某雨,遭到反击后,被告人李某持铁棍、被告人何某飞持防盗锁、被告人黄某升持胶凳追打被害人黄某雨、黄某祥、谢某勉、邓某发,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后被害人黄某雨报警,被告人李某、何某飞、黄某升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雨轻微伤、被告人何某飞轻微伤。

2019年12月18日民警通过电话传唤, 被告人李某、何某飞、黄某升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海龙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使用的铁棍、防盗锁、胶凳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录像截图等书证;

3黄某某、卢某某、戴某某等8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雨、黄某祥、谢某勉、邓某发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何某飞、黄某升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飞、黄某升随意殴打他人,并持械追逐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他们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何某飞、黄某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何某飞、黄某升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少中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李某、何某飞、黄某升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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