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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余某某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19〕1045号

被告人李某,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44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在安徽省********。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44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在安徽省********。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64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安徽省********,现住地在安徽省********。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8月22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对被告人苏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余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另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办案需要,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0日将两案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8月13日、10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11月8日重报;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找庄某某(另案处理)办理“零首付购车”业务。后庄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为银行失信人员。被告人李某遂找到被告人苏某某,并以被告人苏某某名义为自己办理“零首付购车”业务。庄某某将被告人苏某某介绍给吴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苏某某提交了其与前夫方川文(另案处理)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后由被告人余某某提供******商贸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由吴元为被告人苏某某、方某某制作在芜湖的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材料,由**汽贸公司业务员宋某制作以高配版奔驰E300汽车为标的的虚假订购车辆协议和车辆首付款收据,并将相关材料由提交给**银行芜湖分行,申请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486000元。被告人余某某冒充被告人苏某某的丈夫方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一起到**银行芜湖分行签署贷款材料。在**银行芜湖分行将该笔贷款审批下来后,被告人李某、被告人苏某某用该笔贷款购买了低配版奔驰E300汽车。庄某某与吴某模仿真实的低配版的奔驰E300汽车销售发票,制作虚假的高配版奔驰E300汽车销售发票,冒充高配版奔驰E300汽车在银行办理抵押。被告人李某将汽车拿到手之后,经庄某某介绍,将该车辆抵押至芜湖一小贷公司,得款人民币20万元左右。后被告人李某将该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已偿还本金人民币46449.16元,剩余未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39550.84元。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至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赭麓派出所主动投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经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民警在********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贷款合同等书证;

2.​ 同案犯庄某某、宋某等人的供述;

3.​ 证人葛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4.​ 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

5.​ 被告人李某、余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价值共计人民币439550.84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余某某、苏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侦查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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