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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吴某某非法拘禁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街道****村**街*排*号。曾因赌博、吸毒,于2017年1月17日被温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400元、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4日,因被害人张某某和赵某(已判刑)的父亲赵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为索要债务,赵某与薛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温县岳村乡牛洼村口将被害人张某某控制,赵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等人分别驾车赶到,赵某纠集许某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等人将张某某从牛洼带到黄河滩,张某某被先后控制在李某、吴某某所在的车中,途径温县关白庄南、温县森林公园附近,期间赵某等多人对张某某殴打逼其还钱。到黄河滩时,张某某趁机逃跑藏入玉米地、草丛中,直至次日早上,张某某借路人电话报警。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9月10日,吴某某主动到温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某帮助赵全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吴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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