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村**号,现住址:孟连县**宾馆**室。因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姜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02月06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7月11日因为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9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址:云南省孟连县**住宿区。因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汪某某,律师执业证:153****1810****60,云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大道**号**小区**栋**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被告人缪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3222419**********,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社**号,现住址:景洪市**社区**匡**号。因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执业证:153****1911****84,云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姜某、缪某某、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1日和7月2日已告知4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4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分别于2020年3月2日和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湖南大哥(在逃),将涂某某介绍给被告人李某,要李某将涂某某、闫某某两人安排从普洱市孟连县偷渡出境至缅甸国。途某某、闫某某于当日乘坐天津至昆明后转机至西双版纳机场,由李某安排人将两人接至普洱市孟连县**宾馆。
2019年11月2日一四川男子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要张某某安排宋某某、胡某某从普洱市孟连县偷渡出境至缅甸国,宋某某、胡某某乘坐四川至西双版纳的飞机,由张某某驾驶川A****2(现号牌为云K****D)小型普通客车接至景洪市**佛寺给被告人缪某某,要缪某某将宋某某、胡某某送至普洱市孟连县偷渡出境,当日缪某某驾驶云K****5轿车将二人送至普洱市孟连县**宾馆。
当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分别联系被告人姜某,要姜某将途某某、闫某某、宋某某、胡某某人拉至孟连县**村后偷渡出境。被告人姜某安排吴某(已死亡)将四人送至孟连县**镇**村,次日凌晨6时许,吴某驾驶云D****8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线K6+**M段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吴某、乘客涂某某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胡某某重伤,宋某某、闫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李某、姜某、缪某某通知后到案,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万某、胡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李某、张某某、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车辆技术鉴定等;5.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姜某、缪某某、张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未遂),造成被运送人员死亡和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姜某、缪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拟将案件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8月13日
附:1.四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件1份,光盘15张,起诉书27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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