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3261978********,汉族,小学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村,案发前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济南市济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15时许,在历城区**店**幼儿园门口附近,被害人杜某某因为挪车的问题与其邻近水果摊女老板朱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与被告人李某、证人朱某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旁人拉开。之后朱某某叫其对象即被告人张某某过来与被害人杜某某理论,被害人杜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争执,二人相互骂对方,后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对被害人杜某某拳打脚踢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杜某某左眼部挫伤、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造成轻伤,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健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30********、155********);
2.卷宗2册,光盘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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