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同其儿子被告人李某经商议后,以127000万元的价格从河南省**县***镇**庄村**庄仝**(已判刑)处收买被拐卖的柬埔寨籍妇女****作为李某的妻子后,在其家中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仝**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均住社旗县**镇***村*庄*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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