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巷**队8-2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9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2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9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淮南市潘集区田集乡南圩村东二组8-2号的住所内雇佣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58同城网站上注册企业账号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通过邮箱收集应聘者姓名及手机号码。被告人李某甲用上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3498条,并通过微信、QQ等通讯工具向被告人李某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94879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淮南市田集区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3月2日,本院扣押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94879元。
二、2019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在58同城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收集应聘者个人信息,或直接向他人购买专门用于收集简历的邮箱账号及密码,登陆邮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李某甲以10957元的价格分多次购买了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7月30日民警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手机、银行卡、电脑、电话卡等物品。经蚌埠市电子物证室进行数据恢复,李某的手机中保存公民个人信息44195条。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安徽省定远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流水、微信账号详细信息表、微信转账明细、情况说明、邮箱截图、微信交易截图、照片、李某送检数据情况说明、李某银行卡冻结情况及流水、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汇款证明;
2.证人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睛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3498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4195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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