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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李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4821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号。2005年8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五百元,201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号。1999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驾驶湘A19****号面包车至我市古镇镇曹兴西路43号4卡劲点太阳能灯饰门市门前,将被害人袁某洪停放在该处的1辆雅迪牌YD800DQT-2B/72V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搬上面包车运走,后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鄢某,李某乙分得人民币1000元,李某甲分得人民币500元。

    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上述面包车及电动车。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欣欣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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