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街**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毛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甲不具有施工资质,仍将其位于临沂市河东区**街**村的二层楼房交由李某甲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两被告人违背安全生产规范,在二楼新筑墙体中未设置构造柱及拉结筋;新筑墙体和墙下楼承板之间未浇筑混凝土,板面通过加设方管找平,仅在方管上铺设一层水泥砂浆,新筑墙体下的楼承板处于悬臂状态。同年6月30日下午发生强降雨并伴有8级大风,随着新砌筑墙体自重的增加以及风荷载水平作用对墙体产生的倾覆力矩,使得墙下楼承板产生过大挠曲变形,以致新筑墙体发生倾覆、倒塌,将在建楼房南侧钢结构大棚压塌,致使在大棚内施工的李某乙进创伤性窒息、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于同年7月1日死亡,致曹某某、郭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乙、刘某某证言;被害人曹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