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28日由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乡街**组,华容县**商行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镇**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黎某某等六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0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钟某乙、田某某、与张某某、晏树秋等人从华容县城市广场一饭店内喝酒吃饭后在路边等的士,此时,被告人黎某某与郝某某从城市广场“地标网吧”上网后,在路边等黎的妻子丁萌开车来接。在黎某某与郝某某坐上车后,程某某透过副驾驶看了一眼黎妻,黎某某问程某某“看什么看?”。程某某回答“看了怎么的?”。黎下车和程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双方随行的钟某乙、田某某也参与其中,并发生了支扭,在场的张某某、晏树秋、丁萌、以及路过的孙某某将双方劝开。
双方在被劝开后,依旧在现场争吵。黎某某打电话给正在城市广场附近送酒的李某甲,说“我被打了,你人在哪里?”并挂断了电话,李某甲要与其在一起钟某甲将送酒的车开到城市广场“地标网吧”,说黎某某被人打了,喊他过去一下。钟某甲也同意,李、钟二人赶往现场的途中,李某甲与黎某某联系,问黎:“你是不是在地标网吧?”黎回答说“你不用过来了,我这里报了警。”李某甲、钟某甲二人还是到了“地标网吧”楼下,李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甩棍准备打程某某等人,但被黎某某、郝某某、钟某甲劝下,黎某某说,已经报了警,要他走。钟某甲马上拿走了李某甲手中的甩棍。但李某甲、钟某甲并未离开,程黎双方还是在持续的争吵、推搡。李某甲见此情况,又从钟某甲手中拿过甩棍冲向程某某等人,分别朝程某某的背部、钟某乙的头部各打了一甩棍(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而程某某、钟某乙、田某某与黎某某、李某甲、钟某甲发生了互殴。李某甲又用甩棍打了张某某的右胳膊一棍(经鉴定为轻微伤),在场的张某某、晏树培、郝某某劝阻在现场劝阻双方的人,程某某抢过李某甲手中的甩棍,打了黎某某头部一棍(经鉴定为轻微伤)。黎某某被郝某某、孙某某和丁萌送到了华容县人民医院治疗。李某甲则马上从现场逃跑。
程某某、钟某乙、田某某等人在没有追到李某甲后,又去追钟某甲。钟某甲跑到城市广场“UJM”理发店,关上并抵住理发店的玻璃门,程某某、钟某乙、田某某等人赶到后,程某某用甩棍砸坏了该店的玻璃门(经鉴定,被损毁玻璃门价值1000元),进理发店后,程某某、钟某乙、田某某等人对钟某甲(无伤情鉴定)实施了殴打。事后,钟某乙赔偿了理发店1000元的损失。
钟某甲出了理发店之后,其父钟明青打电话要他去送酒,钟某甲告诉钟明青在华容城市广场被人打了。钟明青赶到现场后,与钟某甲一起殴打了程某某。钟某甲又拿了城市广场路面的三角路锥打了程某某的头部。
经鉴定,程某某、黎某某、钟某乙、田某某、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电话联系,六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刘某某。
双方及张某某均谅解了对方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江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沈某某、郝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程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钟某甲、钟某乙、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黎某某、李某甲、钟某甲、钟某乙、田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某、黎某某、李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田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名被告人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李某甲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黎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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