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芦某某、刘某某、田某、迟某、郭某、王某某、曹某某、马某某、宋某某、韦某诈骗罪)_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8〕597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26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号。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区**号楼*单元***室。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于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2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2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51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镇***村,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2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2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63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现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2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2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343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区***镇。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2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2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迟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06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镇。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2月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20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2月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313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区,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1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44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其曾于2016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341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20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3770,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2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2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芦某某、刘某某、田某、迟某、郭某、王某某、曹某某、马某某、宋某某、韦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伙同王某某、迟某、宋某某、曹某某、马某某、李某、韦某、田某、刘某某、芦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黑龙江省、吉林省、山东省各地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某伙同王某某、曹某某、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周某甲儿子在外喝酒嫖娼被派出所抓住,拿钱私了不受处罚为由,片区被害人周某甲3万元。

2.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郭某伙同韦某、李某以电话冒充孙某某儿子在外喝酒嫖宿未成年人,该未成年妓女要告他强奸为由拿钱私了,骗取被害人孙某某3万元。

3.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付某某儿子在外喝酒嫖娼被派出所抓住,拿钱私了不受处罚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某某2万元。

4.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段某某儿子在外喝酒后嫖娼被派出所抓住,联系副所长给三万元钱就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三万元。

5.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吕某某儿子在外打仗被抓住,私了给钱了事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四万元。

6. 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谢某某儿子在外面和朋友喝酒之后去舞厅碰公安机关严打被抓,在舞厅找小姐要被公安机关处理,私了交钱不受处罚否则就拘留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两万元

7.2018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于某某儿子在外嫖娼被警察抓住,交两万元钱给警察就能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两万元。

8.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于某甲儿子在外嫖娼被派出所抓住,需要两万元块钱私了,不给钱就得蹲三年监狱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甲两万元。

9.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史某某儿子在外赌博被抓,需要花两万元钱摆事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五万元。

10.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芦某某以打电话冒充楚某某儿子在外嫖娼被抓,又在其身上搜出毒品被派出所被抓住,需要交钱跟派出所私了为由,骗取被害人楚某某一万元。

11.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邹某某儿子在外嫖娼被派出所抓住,需要交钱跟派出所私了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一万元。

12.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白某儿子在外嫖娼被派出所抓住,汇钱给派出所所长就能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两万元。

13.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刘某某以打电话冒充徐某甲二儿子在外嫖娼被抓,需要两万元钱捞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三万元。

14.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芦某某以打电话冒充沃某某儿子在外嫖娼被抓得判刑需要交两万块钱才能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沃某某三万元。

15.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仲某某儿子在外地找小姐被抓,需要给他汇款一万元摆事为由,骗取被害人仲某某一万元。

16.2017年12年24日被告人郭某伙同宋某某、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刘某乙儿子在站前把人打了,还找小姐嫖娼被站前公安局抓住需要一万元才能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三万元。

17.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张某乙儿子在外面喝酒喝多了和朋友出去找小姐被公安局抓住,需要三万元钱和派出所所长私了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一万九千八百元。

18.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陈某甲儿子在外出事了,被派出所抓住需要一万元钱跟派出所副所长私了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四万元。

19.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鲁某儿子在外喝酒喝多了嫖娼被公安局抓住需要拿钱私了为由,骗取被害人鲁某一万元。

20.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某伙同王某某、马某某以打电话冒充杨某甲儿子在外嫖娼被派出所拘留,需要一万块钱私了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两万元。

21.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黄某某儿子在外喝酒喝多了找小姐被派出所抓住,需要罚款一万元,不然就得拘留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一万元。

22.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郭某伙同迟某、王某某、李某、韦某、刘某某以打电话冒充孙某乙儿子在吉林市嫖娼被公安局抓住需要交钱罚款才能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两万元。

23.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芦某某以打电话冒充武某某儿子在外地找小姐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保释金才能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一万元。

24.2018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冒充李某丙儿子在外地找小姐嫖娼被公安局抓获需要交罚款才能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一万元。

25.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以打电话称徐某乙侄子在外兑饭店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乙六万元。

26.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芦某某以打电话冒充段某甲儿子在外嫖娼被公安局抓住需要交罚款才能放人为由,骗取段某甲两万元。

27.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芦某某以打电话冒充王某甲儿子被派出所抓走需要一万元钱才能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一万元。

28.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芦某某以打电话冒充周某乙弟弟在监狱服刑期间打仗把人打坏了交钱可以不加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一万元。

29.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韦某等人以打电话冒充王某乙儿子在外地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交纳罚款才能放人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四万五千元。

以上29起诈骗案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8.48万元。其中,被告人郭某作案29起,涉案金额68.48万元;被告人田某作案29起,涉案金额68.48万元;被告人李某作案28起,涉案金额66.48万元;被告人韦某作案24起,涉案金额61.48万元;被告人芦某某作案5起,涉案金额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作案3起,涉案金额7万元;被告人宋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3万元;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3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2万元;被告人迟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郑某、张某丙、王某、王某丙、王甲、殷某某、马某丙、刘某丁、李某某、赵某、赵某丁、王某戊、陈某丙、赵某丙、宁某某、刘某、夏某某、赵某戊、罗某、王某丁、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孙某某、付某某、段某某、吕某某、谢某某、于某某、于某甲、史某某、楚某某、邹某某、白某、徐某甲、沃某某、仲某某、刘某乙、张某乙、陈某甲、鲁某、杨某甲、黄某某、孙某乙、武某某、李某丙、徐某乙、段某甲、王某甲、周某乙、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芦某某、刘某某、田某、迟某、郭某、王某某、曹某某、马某某、宋某某、韦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芦某某、刘某某、田某、迟某、郭某、王某某、曹某某、马某某、宋某某、韦某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迟某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芦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曹某某诈骗数额巨大;郭某、田某、李某、韦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李某等十一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国林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芦某某、刘某某、田某、迟某、郭某、王某某、曹某某、马某某、韦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