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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董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7031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家住大理州******村委会**号附*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60714****,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农民,家住保山市**县**镇**村委会*组*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大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5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董某某、杨某某(在逃)在大理海东山地新城思睿天地项目施工工地,将广州市福丰电控线缆有限公司出厂的3×16+2×10型电缆线一根盗走,销赃价格为人民币620元。

2020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董某某在同一地点,将同一公司出厂的3×16+2×10型电缆线33.24米、3×25+2×10型电缆线26.9米、破坏钳1把、2.5平方的多宝牌电线16.07米盗走。被盗财物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裕、董志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均可以对二名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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