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河南省商丘市**区**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商丘市**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甲、贾某某、贾乙、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同日作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同意侦查机关撤回起诉决定。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分案处理,以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涉嫌盗窃罪,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贾某某前往**乡*集南街路东**副食店,在该副食店内,被告人李某、贾某某通过将卷烟塞入上衣内夹带出店的方式,分别盗窃两条芙蓉王卷烟,后经虞城县烟草专卖局鉴定4条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020元;2019年10月10日下午14时许,贾甲、贾乙、被告人李某、贾某某、相约一起到**镇赶集,到达**镇童装店后被告人李某、贾某某通过将衣物塞在上衣内夹带出店的方式实施盗窃,先后在虞城县**镇街上****童装店、****童装店、**小铺共盗取童装8件,后经虞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童装的市场总价值为人民币42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贾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亮
高 勇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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