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8********,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县**区**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23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8********,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县**镇米坪**村**组。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李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身为**县**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用虚假欺骗手段申报出关,申报出口货物为干制香菇脱水切丝,净重23828千克,单价:16美元/千克,总价值381248美元(约合人民币2630611.2元)。
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干制香菇3900千克,其余货物为麸皮19928千克。
经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核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退回税款1862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黄岛海关移送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出具的**县**食品有限公司退税计算情况等书证。证人王某、楚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李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违反国家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采用以假充真的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李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青
检察官助理:赵玉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赵某现**县**区**号,被告人李某现居住在**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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