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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郑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李*,男性,1995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95********,满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城:辽宁省开原市上肥镇东升村一组**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时尚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女性,1994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农垦社区C区二十三委*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8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回,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户**,男性,1994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青肯泡乡双山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9月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郑**、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李*、郑**、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蒋**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伙同他人到李**经营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金银路交叉口西北角“愉悦音乐餐厅”,以每天300元的价格租赁店内四张桌子。李*招聘被告人户**做专门收银员和服务员,事先准备好从258元至1958元不等的虚假高额酒水套餐菜单,由李*的女朋友被告人郑**和化名为“小菲”不明身份的女子在互联网交友软件找男子相互加为好友,再以朋友见面名义约男子到餐厅消费,由女性点高额套餐,向客人提供与实际价格严重不符的白酒、咖啡和果盘,消费后让男子通过李*的收款二维码结账,离开餐厅后失联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获取的赃款由几个按事先商量好的比例分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2020年5月21日至5月28日期间,李*等人用这种手段骗得蒋**、李**、师*、兰**等十五人共计人民币9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郑**、户**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郑**、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郑**、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郑**、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静

                                 检 察 官:王  *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郑**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户**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46353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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