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为**省**市**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以诈骗罪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郭某华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郭某华均系**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辅警人员。2016年3月2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对曾某成涉嫌容留卖淫罪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3月30日,曾某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李某系辅警人员,且与曾某成同为**人,系老乡关系,曾某成家属找到李某帮忙将曾某成释放出来,李某随后联系郭某华看能否找关系将曾某成释放,郭某华表示要50000元,李某为获取好处费则跟曾某成家属表示需要80000元。2016年4月3日、4日,曾某成家属通过曾某成账号分两次将共80000元汇至李某妻子龙某中的账号中,钱款先存放在李某处。收钱后,李某、郭某华二人均未找他人帮曾某成疏通关系,至2016年4月29日曾某成因证据不足被东莞市公安局释放,李某二人见状即对80000元进行分配,其中李某分得其中的18000元,郭某华分得其中的62000元。
2018年7月31日1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市**镇**派出所将被告人李某。2018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在**市**镇**路将被告人郭某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曾某成等被害人的陈述,何某坤等证人的证言,户籍调查函等书证,被告人李某、郭某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郭某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郭某华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一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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