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宿舍**栋**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威盛调剂有限公司个体经营户,2004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6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3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永盛金行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村**组**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楼**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路**号**楼**号,1993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3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在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想要出售的黄金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分两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黄金:

2019年1月31日晚11时许在湘潭市雨湖区明扬茶楼内,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以260元/克的价格从朱某某处收购金块两块约147克,李某某共支付朱某某38220元。被告人周某某从李某某处获得好处费1760元,从朱某某处获得2000元。

2019年2月1日下午三时许在湘潭市雨湖区明扬茶楼内,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以260元/克的价格从朱某某处收购金块一块、女式黄金手镯三个、女式黄金项链一条,总重量约164克,李某某共支付朱某某现金42640元。同日,被告人李某某还以约120元/克的价格从朱某某处收购6枚K金熊猫纪念币并支付现金约2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此次从李某某处获得好处费1900元,从朱某某处获得500元。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的老乡)将上述两批黄金及其从其余途径收购的部分黄金共计356.6克以284元/克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未核实该批黄金来源且本人还身处江西老家的情况下同意收购,并直接转账共918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后又通过钱某某支付9500元给李某某,钱某某仅交付其中的4000元。钱某某于2019年2月7日回江西将黄金转交给陈某某,陈某某于春节过后回长沙迅速将上述黄金以出售、“以旧换新”等形式分批进行处理。

上述李某某收购的赃物总计为黄金311克及k金纪念币6枚约20克,陈某某从李某某处收购其中的赃物黄金311克。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饰品在2019年1月31日及2019年2月1日的市场基准价格为368元/克,该中心不予受理熊猫纪念币的价格认定聘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周某某系于接民警电话联系后,至派出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丹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