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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丁、何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246号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东街8巷17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2019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和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彭某均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中南派出所协商让被害人偿还拖欠债务的问题,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和同案人李某戊等人(另案处理)在派出所外等候。2019年8月21日凌晨2时许,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和杨某某不顾现场民警的劝阻,合力强行将被害人推拉出派出所接警大厅,聚集在派出所铁闸门外的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丙等人见此用力将派出所关闭的铁闸门推开,与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戊等人冲进派出所内,围着被害人将其拉抬出派出所,民警被害人尹某尧极力阻拦并抓着被害人而被一起拖行出去。过程中,同案人李某戊等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民警被害人尹某尧试图控制殴打被害人的李某戊,被被告人李某甲阻拦,致使李某戊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丁等人在闹事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彭某均的头部、胸部、腹部、腰部、右上肢和右膝部有钝物作用所致的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造成民警被害人尹某尧第三趾甲床出血,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尧、彭某均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航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68740****、1354996****(陈某乙妻子甘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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