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东街8巷17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2019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尧、彭某均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航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丁、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68740****、1354996****(陈某乙妻子甘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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