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丁,曾用名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江苏省灌南县,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江苏省灌南县,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李某丁经与**重工有限公司**船厂工人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盗窃油漆后,由同案人黄某某等人在船厂内部偷偷将桶装油漆扔出,沉到南海神庙人工湖靠近船厂的水域内,再由被告人李某丁在晚上驾驶小船将露出水面的油漆运至人工湖的对岸,再由被告人李某乙驾驶三轮车从岸边将油漆运走。被告人李某丁在将油漆变卖后,分赃给同案人黄某某等人。
2019年6月2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丁通过上述方式,驾驶小船将同案人黄某某等人盗出的新力牌AF-90无锡防污漆15桶、老人牌无锡防污漆16桶、老人牌环氧漆2桶、老人牌固化剂2桶以及老人牌稀释剂2桶(共价值人民币60730元)运到南海神庙人工湖岸边。被告人李某乙按照被告人李某丁的指使,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将其中的新力牌AF-90无锡防污漆15桶(价值人民币22673元)予以运走和转移,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在南海神庙人工湖岸边抓获被告人李某丁,并缴获了其余尚未运走的油漆。后公安机关将现场缴获的37桶油漆发还给被害单位**重工有限公司**船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代表冯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涉案地点和赃物照片、户籍和前科材料、受案以及破案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5.搜查、扣押材料;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附:
1.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7册。
3.扣押在案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光碟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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