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马某某镇马某某某某六村7号,暂住本市龙岗区**街道办下李某甲对门岗西*巷*号705,务工。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凤,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0********,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暂住本市罗湖区**村**栋**。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系老乡,时常在本市罗湖区彩世界**茶艺棋牌会所打麻将。为骗取他人钱财,自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丙便伙同犯罪嫌疑人“鸡佬”、“大坡佬”(均另案处理)使用特制的麻将牌及隐形眼镜在**茶艺棋牌会所通过打牌出千的方式实施诈骗。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乙发现李某丙等人的诈骗行为后,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亦加入该团伙共同实施诈骗,并约定平分赃款。经查,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凤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邱某某、练某某合计人民币89650元。
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合伙诈骗一事被被害人得知后,被告人李某丙于2019年8月27日自行投案,办案民警于同日在案发现场**茶艺棋牌会所内缴获作案工具特制麻将六副,在被害人邱某某处缴获被告人李某丙作案工具隐形眼镜一副。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乙向三名被害人赔偿15万元,后于同年9月12日自行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特制麻将六副、隐形眼镜一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的身份信息、收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卢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凤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乙主动向被害人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丙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乙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欧忠明
附:
1.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凤现被取保候审(李某丙联系电话:134*******;李某丁联系电话:19876****66;李某乙凤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某某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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