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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乙、杨某甲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社区**组**号,住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公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绰号杨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村**组**号,住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名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至3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结伙,先后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棋艺包厢、****棋牌室包厢内,纠集人员黄某某、李某丙、朱某甲、朱某某、陈某某、项某某等人,以扑克牌“小九点”、“二十一点”等方式聚众赌博5场,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在赌场上抽头,5场赌博抽头获利共计43900元。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各分得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5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均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现场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截图、照片、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朱某某、项某某、朱某甲、章某某、李某丙、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杨某乙、叶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宇 

                             二0二0年五月六日

附:1、被告人李某乙、杨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退赃款22000元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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