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李嘉创,外号“十一”,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现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之**。2019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5月2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现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5月2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嘉创、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饶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负案在逃人员郑某乙在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鑫鑫沐足店出现,遂组织警力对其进行抓捕。民警郑某丙在该沐足店外蹲守时,被被告人李嘉创、郑某甲及同案人郑某乙、谢某某(均另案处理)发现,经被告人李嘉创提议,四人合谋对被害人郑某丙进行围堵。被告人李嘉创持铁棍、套手扣,被告人郑某甲从其摩托车拿出一把斧头,后由同案人郑某乙持有,四人在该沐足店外堵住被害人郑某丙后,被告人李嘉创、同案人郑某乙即持铁棍、斧头殴打被害人郑某丙,被害人郑某丙受袭后跑开仍被追赶,期间同案人谢某某捡起同案人郑某乙砸向被害人郑某丙的斧头进行追赶,至黄冈镇龙眼城黄冈大道中国石油油站附近,被告人李嘉创及同案人郑某乙、谢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逃回鑫鑫沐足店后也被民警抓获。
经饶平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丙背部及左上臂软组织搓擦(划)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斧头、铁棍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郑某丙的陈述;3.证人凌某某、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郑某乙、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李嘉创、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嘉创、郑某甲伙同他人,滋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嘉创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嘉创、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嘉创、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李嘉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李奕瀚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嘉创创、郑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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