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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乙、高某甲等5人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8********,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文化,务工,住**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5********,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文化,务工,住**市**镇**村**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2********,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文化,务农,住**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59********,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文化,务农,住**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0********,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文化,务农,住**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甲、李某丙、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2月24日,因高某乙(另案处理)家被李某丁(另案处理)等人打砸,以高某乙为首,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丙、王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李某丁家门前与以李某丁为首,张某某、李某戊(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尹某某等人,双方持械互殴,致多人受伤。经鉴定,李某丁、李某乙、丁某某三人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戊、李某丙二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甲、李某丙、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甲、李某丙、尹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监视居住于**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被告人李某乙被监视居住于**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被告人高某甲被监视居住于**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被告人李某丙被监视居住于**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5********;被告人尹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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