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乙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被告人李某乙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景谷县方向往镇沅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1时03分许,车辆行驶至镇沅县**线**处时,碰撞碾压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倪某乙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李某乙为逃避法律追究,返回现场将被害人倪某乙拖离路面10米左右的地方,并将被害人倪某乙的手机放在倪某乙身边,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倪某乙在事故发生一个小时左右才被家人找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倪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镇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倪某乙系交通事故中胸腹部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镇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倪某乙的心血一份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0mg/100ml。经鉴定,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不合格。

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说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处警经过、证人李某甲、倪某甲、焦某某、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车辆上提取的DNA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九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乙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何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5.起诉书八份;

6.光盘九张;

7.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