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案发,李某甲(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立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结伙被告人李某乙及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孙某甲、曹某甲、孙某乙(另案处理),合作或者单独实施套路贷。上述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通过“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贷协议,并通过资金走账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当被害人不能按期偿还时,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垒高“债务”;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通过言语威胁、上门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任某某以宝马X3汽车作抵押向被告人李某乙及曹某甲等人借款,签订100万元虚高借款合同,扣除头息、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实际到手86.7万元。被害人任某某每半个月支付5.5万元利息,借款约6个月后,经被告人李某乙介绍向刘某某、杨某某借款100万元,同日,被害人任某某向杨某某转账105.5万元。被害人任某某支付两笔利息共计11万元。刘某某将被害人任某某车辆开走威胁其还款。2018年1、2月份,刘某某就该笔借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害人任某某支付89万元,经协商,被害人任某某让其朋友沈某某向刘某某支付35万元取回车辆。被害人任某某共计支付217.5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乙敲诈勒索犯罪数额30.8万元。

    二、诈骗犯罪事实  

1.2017年4月1日,被害人余某某以房屋抵押向被告人李某乙及刘某某、杨某某、曹某乙隆(另案处理)等人借款,签订60万元虚高借款合同,实际到手24.6万元。被害人余某某支付8.25万元利息后无力还款,刘某某就该笔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害人余某某通过法院转账45万元给刘某某,刘某某将45万元转账给杨某某后由杨某某分别转给被告人李某乙及曹某乙。

2.2017年12月,被害人魏某某以车辆作抵押,向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借款(刘某某、杨某某、孙某乙、李某甲、曹某甲等人拼单),签订5万元虚高合同,收到转账5万元,取现返还1.2万元,实际到手3.8万元,后被害人魏某某还款5.79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乙诈骗犯罪数额30.64万元 。

被告人李某乙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民事诉讼材料、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任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乙及同案犯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用户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艳       

2020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