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余某某、邹某某等人在叙州区**镇**街**KTV唱歌喝酒,期间李某乙与邹某某、余某某因张某某欠钱的事情互出言语,进而邹某某、余某某与李某乙发生肢体冲突,李某乙的头部被余某某用啤酒瓶打伤。随后李某乙离开**KTV打电话报警,并到其堂哥李某甲(另处)家拿了两把菜刀再次来到**KTV,李某甲也下楼来到**KTV,并问李某乙是谁打的他,李某乙称是余某某、邹某某他们,李某甲便用手提的啤酒瓶打在余某某的头上,随后双方人员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乙用带来的菜刀向余某某乱砍,致余某某被砍伤。之后李某乙、李某甲分别逃离现场。2019年9月14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对受害人余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体表遗留瘢痕,累计长度为37.0cm,属轻伤二级。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乙与被害人余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余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1年,可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春湘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现在叙州区**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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