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湖南省永兴县**乡**村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2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虚构其拥有广西省灵川县0PP0手机代理权的事实,并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分别骗取被害人何某某10万元,曹某某6.5万元,郭某某5万元,刘某某5万元,共计26.5万元。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将骗取的钱财全部用于赌博,至今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借条等;2、被害人郭某某、何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志雄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