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3********,初中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路**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25.9mg/100ml)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宁市北湖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北约100处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周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死亡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于机体造成严重闭合性头、胸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第370811120200000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4日凌晨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6.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6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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