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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小名:**,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02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甲)从家中驶往栋川镇。20时10分许,行至220省道K4+155米(“十”型交叉路口)路段时,所驾驶车辆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15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现场图;3.证人李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霞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96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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