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侯岭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豫NU***U轿车沿本市南外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南外环路与永黄东路交叉口向南转弯时,与范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豫N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V***重型栏板半挂车相撞,致被告人李某及乘车人牛某某、李乙受伤,李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乙因车祸致重度闭合性胸部损伤,肺破裂,心脏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李乙的陈述;3. 证人牛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永红
助理检察官:高 芳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38******;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