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24,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号,住罗平县九龙大道**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驾驶其云DY7***号“王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罗平县城九龙大道由北向南在其行驶方向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行驶至老恒宇修理厂门前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迎面对向行走的张**相撞,致张**受伤倒地。后李*配合张**丈夫俞**送张**到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民警到达医院后,李*配合民警调查并到现场进行指认。张**在该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8日死亡。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3月31日以第530324202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于2020年4月3日向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4月20日以曲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530324202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俞*良、俞*忠、李*珠的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5.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昌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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