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于2019年12月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多伦县西干沟乡至大北沟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S304线多伦县境内798公里+730米处时,与道路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的宗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后乘坐宗某乙)相撞,造成一起宗某乙死亡,宗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5日多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过错严重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车体勘验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宗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6.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宏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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