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沪F****8沃豪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A****挂大运牌重型栏板半挂车沿S88岳宜高速由岳阳往宜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133公里+700米路段时,遇被害人柳某某(男,殁年37周岁)等人在此处右侧行车道内进行道路防护施工。李某某驾驶车辆从左侧超车道内行驶经过施工区域时,将蹲在地上施工的柳某某刮撞倒地,造成柳某某受伤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1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时李某某因未察觉有事故发生,径行驾车离开。后经宜昌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二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李某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受理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行车记录仪视频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检察官助理:王莉玲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2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