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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5********,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甘E*****号两轮摩托车自东向西回家,行驶至**镇**村路段时,驶入左道与相对方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相撞,导致双方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经**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李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81.15mg/100ml。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逆向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秀成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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