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镇***二组**街**巷*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开启停放于合阳县城**路****酒店门口停车位的宁*****小型轿车左后门时与被害人王某所驾“**”牌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王某受伤经抢救后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合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痕迹鉴定,视频资料,车辆属性鉴定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青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