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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告人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103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贾宋镇桥******。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豫RES581号小型轿车沿镇平县贾宋镇邮政局门前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菜市街路口右转弯时,与行人王**相撞,造成王**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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