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为其经营的位于新野县**S335省道路北 “新野县*加油站”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新野县健康路“建设印务”伪造了“新野县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加盖有“新野县城乡规划局”彩色印章,后持该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8月23日新野县城乡规划局出具证明,证明李*提供给新野县安监局的“新野县城乡规划局”印章编号与其单位印章编号不符,李*提供的“新野县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凤冕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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