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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日出生,江西南昌人,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2 月,被告人李某、黄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曾某某(已判刑)等人经过商议,成立了南昌市****科技有限公司(已判刑),黄某某占股百分之11%,李某某占股占股百分之30%,曾某某占股百分之20%,李某占股份百分之39%。南昌市****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御生堂保健品”糖脂茶等产品,公司结构由话务组和销售组组成,公司正常运营要先购买符合需求保健品条件的客户的个人资料,由话务组联系客户推销产品。被告人李某、黄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商议,由黄某某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导入到“达梦D3”软件中,并管理公司日常工作,李某某负责该公司的账务管理,曾某某负责采购该公司话务组使用的电话卡,李某不参与公司经营。2017 年2 月至2018 年9 月,黄某某从杨某(已判刑)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南昌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经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检材服务器中装有“达梦D3”电商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该软件支持收发短信、拨打电话功能,客户管理模块中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所有客户信息共计6370956条,销售管理模块中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所有订单共计222551条,总金额2791020元。经湖北应城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公司业务收支净额为130435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邮政代收货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快递服务合同、代收货款明细、邮件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代理协议、发货、收货明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交易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银行卡、电脑、手机、话术表、账本等物证、书证;2.电子数据勘验报告;3.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应城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6.证人黄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程某某、李甲、黄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陈某甲、杨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系南昌市****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3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建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号,联系电话:1387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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