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26日下午6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J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我市大涌镇往沙溪方向行驶,途经我市沙溪镇溪叠路鸿磊制衣厂对开路段时,车辆碰撞路侧行走的被害人陈某勇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勇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0日,民警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广发镇忠良村小学附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某甲至四某甲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某乙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办案说明1页及电子卷宗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1份;
5、《认某某具结书》1份;
6、扣押的摩托车等物品现暂扣于中某某公安局;
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见证书1份等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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