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军,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XXXXX37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莒县XXX镇XXXX村。2017年4月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临沂市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2019年7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20年7月9日因非法持有警械被行政局七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军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军通过伊对相亲交友软件与茌平区某某街道办事处的被害人李某某认识,被告人李某军谎称在莒县公安局特警队工作,并与被害人交往,同年3月被告人李某军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虚构自己的翻斗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违章、支付分期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6880元,并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后与被害人李某某切断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X鹏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军的供述与辩解;5、手机数据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洋
检察官:陶婷婷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军现被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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