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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刚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刚,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无前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刚通过手机微信(微信昵称:李某刚(核生),微信号:huang***889221)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口罩接受预订”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看见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后便添加其微信,被告人李某刚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于2020年1月至2月共骗取福建省六名被害人的口罩购买款合计人民币23635元,被告人李某刚将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日常开支。具体如下:

1.被害人曾某珠(微信号:Qwe1**68800)于2020年1月29日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刚订购一批口罩,被告人李某刚通过微信收款后向被害人曾某珠虚假发货,并将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日常开支。

2.被害人庄某勤(微信号:simo***1101)于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1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刚订购口罩1800个,被告人李某刚通过微信收款后向被害人庄某勤虚假发货,并将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日常开支。

3.被害人郭某忠(微信号:guoz***g128759)于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通过微信以人民币831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刚订购口罩8300个,被告人李某刚通过微信收款后向被害人郭某忠虚假发货,并将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日常开支。

4.被害人陈某九(微信号:OR3**3910)于2020年2月2日至2月4日通过微信以人民币6960元的价格向李某刚订购口罩6800个,被告人李某刚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账户收款后向被害人陈某九虚假发货,并将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日常开支。

5.被害人孙某锋(微信号:k**512)于2020年2月3日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刚订购口罩2500个,被告人李某刚通过微信收款后向被害人孙某锋虚假发货,并将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日常开支。

6.被害人蔡某凯(微信号:cai***ai)于2020年2月3日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刚订购口罩1000个,被告人李某刚通过微信收款后向被害人蔡某凯虚假发货,并将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日常开支。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刚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地点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表、银行卡冻结详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号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手机微信收款截图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照片、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截图照片、快递单、快递运单详情,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李某刚微信注册信息、财付通注册信息、李某刚微信交易明细,其他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害人陈述:曾某珠、庄某勤、郭某忠、陈某九、孙某锋、蔡某凯的陈述;4.被告人与辩解:李某刚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因被告人李某刚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刚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郭*珊

(院印)

2020年5月25

附件:

1.被告人李某刚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涉案光盘1个,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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