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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乐昌市**工地生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在乐昌市佗城下路碧桂园凤凰酒店门前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李某带至乐昌市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4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红

                                               检察官助理 张露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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